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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明

浏览 0次 发布时间 2026/09/01

声明 

我叫吴学林,身份证号410105195506153853。现继承位于金水区海滩街148号房子一套,郑房权字第068567号。由于当时办理房产证时未要求提供身份证信息,所以在房产登记时未登记身份证号。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利人为我父亲吴景春,身份证号410105280420381。如有异议可于30个工作日内与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(电话63020117)。声明人:吴学林 2026年8月29日